(2016)鲁021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永平与城阳区乔氏仰口海鲜酒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平,城阳区乔氏仰口海鲜酒楼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58号原告李永平,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城阳区乔氏仰口海鲜酒楼,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负责人乔字忠,该酒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平与被告城阳区乔氏仰口海鲜酒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永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平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1元,减半收取11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翠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