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舒满珠、夏富等与舟山市港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满珠,夏富,夏追英,舟山市港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595号原告舒满珠,职业不详。原告夏富,职业不详。原告夏追英,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殷飞,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港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檀香新村7幢18号607室。法定代表人付纪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满珠、夏富、夏追英诉被告舟山市港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满珠、夏富、夏追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舒满珠、夏富、夏追英共同负担。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奕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