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林青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林青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人民东路***号置地广场地下*层。法定代表人廖肖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金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韦永效,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青容。上诉人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鹏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青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邓 杰审判员 包林辉审判员 肖燕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永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