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红河州云祥矿冶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俊,红河州云祥矿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异1号案外人江勇,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曾霄,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丁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信用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江俊,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代晨,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红河州云祥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锡城镇小凹塘。法定代表人鲁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红河州云祥矿冶有限公司等五单位、江俊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云2501执179号至183号共五件执行案件中,案外人江勇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江勇称,个旧市人民法院将处置案外人江勇与被执行人江俊共有的蒙自市银河路XX号房地产,而有关江勇和江俊的析产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且经江勇、江俊协商确定桥香园连锁店所有资产由二人协商确定,该房地产所有权属不确定的状态,若强制执行将给异议人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请求中止强制执行。本院查明: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江俊担保红河州云祥矿冶有限公司等五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案,系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的五件案件,江俊在五件借款案件中共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7500万元,均用登记为江俊的位于蒙自市银河路XX号两宗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经诉讼,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217号、218号、219号、220号、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借款人红河州云祥矿冶有限公司等五单位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现按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书内容:如借款人不归还借款及利息,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担保人江俊设置的抵押物蒙自市银河路XX号两宗房地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本院认为,我院依执行程序将拍卖担保人江俊抵押担保的房地产用以偿还担保债务,程序合法。江勇仅提供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氏兄弟析产案件的受理文书和有关江勇、江俊合伙经营“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各占50%合伙份额的(2011)昆民四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未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实其对争议房地产享有权利,我院对该房地产的拍卖是江俊从事有关民事活动风险的结果,不存在有损害江勇个人权益,江勇提出的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足以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因此对案外人江勇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江勇的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龙柱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岳 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赤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