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执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马春成申请执行成都芮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成,成都芮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624-1号申请执行人马春成,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东河村7组108号。被执行人成都芮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都芮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芮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芮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平安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390.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