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海法温执民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与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温执民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法定代表人:夏汉世,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余逸平,该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甬海法温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致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将本案债权参与该院对被执行人温州中欧船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的处置价款的分配,现尚无分配结果。另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温执民字第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 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临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