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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肇峰与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2016民终1636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肇峰,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肇峰。委托代理人:谢朝政,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静,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竹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陈伟光。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群,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喻逵旁,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肇峰因与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之旅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潘肇峰的诉讼请求。潘肇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之旅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向潘肇峰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用65085.12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广之旅公司、太平保险公司承担。理由:被扶养人的确定不应当以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时为限,本案中潘肇峰的儿子潘某是在(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627号案件一审辩论终结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出生,应被认定为潘肇峰的被扶养人,潘肇峰有权向广之旅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认为被扶养人的确定应当以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时为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就此案而言,从上述法条文义上理解,一审法院确认该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即在诉讼有效期内,被扶养人应当是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而即使潘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才出生的,在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受害人固然负有扶养未成年人潘某的义务,也即潘某为该案潘肇峰的被扶养人。反之,若诉讼时效内出现的新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赔偿得不到支持,是否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因扶养能力的缺失而不能生儿育女?其扶养能力的缺失却无法得到赔偿?其次,就该条文的原意而言,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性质是基于对被扶养人因扶养人的扶养能力降低造成的差额的补偿。虽然广之旅公司、太平保险公司提出潘肇峰的收入水平并无降低,但收入水平与扶养能力并不是绝对的正比关系,收入水平提高不代表扶养能力就提高,收入水平不降低不代表扶养能力就不降低。潘肇峰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其扶养能力确不如之前正常无伤残的时候,而不能仅看收入水平。总之,广之旅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应对被扶养人潘某的生活费承担赔偿责任。广之旅公司、太平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考量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为基准。潘肇峰在2012年4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29085元每月,潘肇峰因事故休养后于2013年6月1日入职新公司,收入再次提升,约30000元每月,其收入水平并未减少,且大幅提高。从这一点讲,潘肇峰不存在收入损失。2、潘肇峰的配偶在交通事故发生将近一年半后才怀孕,潘某在2014年9月出生。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本质是赔偿因扶养人扶养能力降低造成的差额补偿。本案应当按照扶养人的伤后收入能力认定扶养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明文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准,但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体现以事故发生时认定被扶养人范围的精神。4、从维护司法公平的角度考量,假如允许事故发生后无论何时生育的子女,都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将会对侵权方造成不稳定的状态,让侵权方无所适从,相当于鼓励受害方钻空子,获取不当利益。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潘肇峰于2012年8月24日在旅游活动中因交通事故受伤,2013年1月31日被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而潘肇峰的儿子潘某的出生时间是2014年9月10日,与潘肇峰受伤时间相隔两年多,与潘肇峰定残时间间隔19个月以上。可见,在潘肇峰受伤及被确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之时,潘肇峰的妻子并未怀孕。在此情形下,应认定潘某不属于潘肇峰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的被扶养人范围,广之旅公司、太平保险公司无需支付潘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按照潘肇峰的主张,没有明确的时间点来界定被抚养人的范围,则赔偿责任主体负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将无法确定,也可能导致受害人恶意推迟权利主张,加重赔偿人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潘肇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于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7元,由上诉人潘肇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娟闰审 判 员  年 亚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