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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薛某与朱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特4号申请人薛某。被申请人朱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某与被申请人朱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薛某书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薛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行使,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薛某撤回对被申请人朱某的起诉。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