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韩继国与孙玉强、孙玉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继国,孙玉强,孙玉亮,阳谷凤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韩继国,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玉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玉亮,男,汉族,阳谷县公安局干警。被执行人:阳谷凤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址:阳谷县燕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孙玉强,经理。申请执行人韩继国与被执行人孙玉强、孙玉亮、阳谷凤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230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孙玉强、阳谷凤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继国借款本金7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孙玉亮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韩继国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孙玉强、孙玉亮、阳谷凤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工商、房管局、车管所进行了司法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玉强、孙玉亮、阳谷凤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230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7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申请执行费9900元,被执行人孙玉亮已履行49050元,剩余款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孙培民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广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