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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梦玲与丁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玲,丁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187号原告刘梦玲,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军(代理权限:代为取证,代为出庭参加诉讼,接收法律文书),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强,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梦玲与被告丁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梦玲于2016年3月16日以已与被告丁强对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