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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金川区某某经销部环境卫生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管理局,金川区某某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金川区某某经销部。负责人包某某,该店业主。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金川区某某经销部环境卫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金昌市金川区某某管理局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金环卫缴字(2015)第036号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书、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金环卫罚字(2015)第036号环境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管理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交清垃圾处理费及罚款、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昌市金川区某某管理局作出的金环卫缴字(2015)第036号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书及金环卫罚字(2015)第036号环境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