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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郑连江与韩海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江,韩海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934号原告郑连江,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韩海山,男,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连江与被告韩海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连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连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连江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康德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美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