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平与王呈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王呈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98号原告陈平,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方杰龙,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呈祥,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平与被告王呈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奇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到庭参加了法庭调查阶段的审理,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未经准许擅自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共同之女王蔚蓝。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对原告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之间出现矛盾,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如果离婚,原、被告共同之女必须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初中同学,2004年经媒人介绍相恋,2005年农历正月订婚,2006年农历11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1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8月4日生育共同之女王蔚蓝。王蔚蓝现在南江镇中心小学读书。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原告认为被告对自已不够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原、被告双方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是初中同学,对对方早已有所了解,后双方经媒人介绍从相恋到订婚、结婚经历了大约2年时间,有较为深厚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且于2008年生育了共同之女王蔚蓝,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年因原告认为被告对自己不够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漠,但夫妻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原、被告以家庭子女为重,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平与被告王呈祥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奇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秀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