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5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96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68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石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定边县定边镇新区兴源小区13号楼二单元5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1-0201**)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