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4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某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瑞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48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瑞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甘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某某名下的房产及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审判员 倪生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瑜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