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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6号罪犯王传才,男,汉族,现年42岁,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六监区服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0)农七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传才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〇〇七年三月、二〇〇八年十月、二〇一〇年九月、二〇一二年九月、二〇一四年九月经本院五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传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三课”教育,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894.33分,名列分监区第23名。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传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传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计算,即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东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