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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喜悦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裕昌家纺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喜悦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裕昌家纺加工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056号原告泉州市喜悦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丽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清沙、庄海珍,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涵江区裕昌家纺加工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经营者文会昌,男,1968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喜悦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裕昌家纺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喜悦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喜悦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泉州市喜悦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泉州市喜悦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峰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