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春光,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恢复执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还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何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姜有健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