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宪良与贾勇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良,贾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张宪良,居民。被执行人贾勇高,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宪良与被执行人贾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