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融兴融资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县中原商贸公司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中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娄纯亮。被执行人:宜宾县中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法定代表人:周俊男。被执行人: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被执行人:杨晓东,男,汉族,1976年7月2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关于宜宾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县中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依法受理了宜宾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县中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晓东的银行存款270335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