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24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梁美华与王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美华,王有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24民初32号原告梁美华委托代理人杨机���,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有君原告梁美华诉被告王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美华的委托代理人杨机豹、被告王有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春购买原告养殖台筏、场房、物资和设备等,共计人民币60万元。截止2015年1月10日前,被告共欠原告购筏等款项人民币40万元整。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0日至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22126元,共计422126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欠款属实,但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不同意给付原告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有君于2007年春购买原告梁美华的养殖台筏、场房、物资和设备等,共计欠款60万元。被告已陆续给付20万元并于2015年1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欠梁美华卖(买)筏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欠款人:王有君。”此款被告至今未付,尚欠原告购筏款40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有君在原告梁美华处购买养殖台筏、场房、物资和设备,均系自由交易,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双方确认的欠款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购筏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从2015年1月10日至起诉之日的逾期利息,在性质上属于对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且原告于2015年1月10日接受了被告的欠条而没有主张逾期损失,应视为原告放弃了自己再次主张权利之日前的期限利益,故对原告的逾期损失,应从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1月18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原告因逾期付款而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有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梁美华购筏款40万元,并自2016年1月18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885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505元,由原告负担185元,被告负担63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美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