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鹏、傅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鹏,傅洁,吕冰,吕金峰,李开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南大街380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吕鹏。被执行人:傅洁。被执行人:吕冰。被执行人:吕金峰。被执行人:李开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鹏、傅洁、吕冰、吕金峰、李开河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吕鹏、傅洁、吕冰、吕金峰、李开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