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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应春玲与吕丰尧、赵应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春玲,吕丰尧,赵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4号申请执行人:应春玲。被申请执行人:吕丰尧。被申请执行人:赵应敏。申请执行人应春玲与被执行人吕丰尧、赵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