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069号原告蔡某某,住隆化县。被告赵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焕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