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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维梅与刘志伟、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维梅,刘志伟,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63号原告:江维梅,男。委托代理人:黄太林、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伟,男。被告: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淮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运保,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葆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维梅诉被告刘志伟、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维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3元,由原告江维梅负担。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