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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立杰与即墨市大信镇司家疃一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杰,即墨市大信镇司家疃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2号原告赵立杰。被告即墨市大信镇司家疃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司家疃一村。法定代表人林伟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杰与被告即墨市大信镇司家疃一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立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立杰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