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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810号-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微商联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嘉仪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微商联科技有限公司,黄超群,张杰,黄志伟,张元熙,陈嘉仪,胡亚源,李磊,高飞,曹应健,深圳市大冒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810号-1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微商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平委托代理人刘成委托代理人姜海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超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元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嘉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亚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应健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俊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冒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微商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商联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超群等9人以及被上诉人深圳市大冒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冒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9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70-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9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超群等9人与微商联公司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黄超群等9人有否违反《员工保密协议》,是否应当向微商联公司赔偿损失。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微商联公司应就其主张的黄超群等9人存在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微商联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黄超群等9人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存在泄露或者使用微商联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黄超群等9人虽在离职后入职了与微商联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大冒险公司,但微商联公司在黄超群等9人离职时并未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亦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黄超群等9人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微商联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黄超群等9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微商联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为黄超群等9人的行为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故原审法院对于微商联公司要求黄超群等9人赔偿损失的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微商联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9案二审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微商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紫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