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菊香、吴占法、吴萌、吴亚楠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固城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香,吴占法,吴萌,吴亚楠,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固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71号原告王菊香,女,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金堂,男,汉族,1948年3月11日出生。原告吴占法,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金堂,男,汉族,1948年3月11日出生。原告吴萌,男,汉族,1996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金堂,男,汉族,1948年3月11日出生。原告吴亚楠,女,汉族,2001年7月3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菊香,系吴亚楠之母。委托代理人宋金堂,男,汉族,1948年3月11日出生。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固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书民,该村村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毛喜乐,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香、吴占法、吴萌、吴亚楠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固城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需再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香、吴占法、吴萌、吴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孝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