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张家边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猛,中山市张家边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猛,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张家边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欧阳浩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家平,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雅铟。上诉人祝猛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张家边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祝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祝猛在本院裁决之前申请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祝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祝猛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祝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庆利代理审判员 张群立代理审判员 赖晓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蕙梁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