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康万军与马士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万军,马士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132号原告康万军,男,汉族,农民。被告马士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万军与被告马士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马士明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马士明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书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