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三盟电器有限公司与韦宇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三盟电器有限公司,韦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三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屏山大道318号协和家园丽都20-3号。法定代表人蓝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韦宇航,男,壮族,1976年2月1日生,住柳州市鱼峰区。柳州市三盟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韦宇航关于拖欠货款纠纷的仲裁裁决一案,柳州仲裁委会员作出的(2014)柳仲案裁字第0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三盟电器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韦宇航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宇航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盛��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严 敬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旭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