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许海涛与葛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涛,葛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303号原告许海涛。被告葛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涛与被告葛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海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席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