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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许海涛与葛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涛,葛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303号原告许海涛。被告葛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涛与被告葛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海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席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