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春明诉赵春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明,赵春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600号原告:赵春明,住通河县。被告:赵春龙,出生年月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明诉被告赵春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春明负担。审判员 邓丽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