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天津市光明金津茶叶经营部、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茶叶交易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天津市光明金津茶叶经营部,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茶叶交易中心,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3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市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光明金津茶叶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3号。经营者汪志明,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津市光明金津茶叶经营部经营者,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茶叶交易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3号。代表人运悦然,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余安,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于鹏,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副主任。被告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3号办公楼2楼。法定代表人运悦然,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余安,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于鹏,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光明金津茶叶经营部、被告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茶叶交易中心、被告天津一商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天津市光明金津茶叶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被告天津市光明金津茶叶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王庆娟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人民陪审员 薛洪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振速 录 员 刘宏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