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石稳妮、王少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石稳妮,王少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民终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东新区。代表人管作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迪,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稳妮。委托代理人宋国需,郏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少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代表人张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稳妮、王少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石稳妮于2015年11月11日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王少辉和商水县华瑞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石稳妮各项损失费28981.13元,安盛保险公司、安诚保险公司互负赔偿的连带责任;2、安盛财产保险公司和安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石稳妮各项损失;3、王少辉、运输公司、安诚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石稳妮增加诉讼请求至94623.13元,并撤回了对商水县华瑞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安盛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2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盛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迪,被上诉人石稳妮的委托代理人宋国需,被上诉人王少辉,被上诉人安诚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王少辉购买的豫P853**号时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挂靠在商水县华瑞运输有限公司,并以商水县华瑞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投了保险。2015年5月15日12时许,王少辉驾驶豫P853**号车由东向西行驶至238省道郏县渣元乡十里铺跨渠公路桥东2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石稳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擦,致石稳妮全身受伤和电动自行车损坏。2015年5月5日,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王少辉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石稳妮无责任。石稳妮受伤后被送至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9天,花费医疗费28861.13元。经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头皮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后;3、脑震荡;4、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5、L4-5,L5-S1椎间盘膨出,C4-5,C5-6,C6-7椎间盘膨出,腰椎颈椎骨质增生;6、心脏病频发室性早搏;7、双侧大脑中动脉供血不足。诊断意见:1、对症支持营养神经改善循环建议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2、住院期间第一个月需护理人员2名,住院期间后三个月零五天需护理人员1名,出院后继续卧床休息两个月,需护理1人。原审另查明,1、王少辉购买的豫P853**号轻型普通货车挂靠在以商水县华瑞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安盛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22000元,在安诚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30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2、王少辉已垫付石稳妮医疗费20000元;3、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2014年河南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402元/年;2014年河南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472元/年。石稳妮之子靳光辉在郑州协信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每月5000元,2015年5月份误工15天,工资2500元,6、7、8、9、10月份无工资,11月份误工20天,实发工资1650元。2015年5月26日石稳妮的小飞哥二轮踏板电动车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郏价认字(2015)第085号“郏县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书”评估鉴定,结论为:该车更换材料费660.00元;拆装工时费等50.00元。共计评估损失价值人民币柒佰壹拾元整(RMB:710.00元),定损费100元。原审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王少辉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石稳妮无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应予以采信。因事故的发生导致石稳妮受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王少辉驾驶的豫P853**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安盛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22000元,在安诚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石稳妮的损失应由安盛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保险范围内及安诚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300000元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石稳妮的具体损失为:一、1、医疗费:28861.1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29天=3870元;3、营养费:10元/天×129天=1290元;共计34021.13,安盛保险公司承担10000元,安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24021.13元;二、1、护理费,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石稳妮住院期间第一个月需护理人员2名,住院期间后三个月零五天需护理人员1名,出院后继续卧床休息两个月,需护理1人。即石稳妮丈夫靳国通护理28472元/年÷365天×30天=2340.16元,石稳妮之子靳光辉在郑州协信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每月5000元,故护理费为,5000元÷30天×189天=31500元;2、误工费:事故前,石稳妮系郏县金太阳婴幼园后厨员工,误工费应以居民服务业计算为宜:28472元/年÷365天×189天=14743元;3、交通费:180元,共计:48763.16元。由安盛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10000元限额内承担;三、电动自行车损坏损失费(含施救费、鉴定费):1210元,由安盛保险公司在交强险2000元限额内承担。关于石稳妮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问题,因石稳妮没有进行伤残评定,故其请求5000元,不予支持。以上共计83994.29元,安盛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支付给石稳妮59973.16元;安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给石稳妮24021.13元,因王少辉垫付医疗费20000元,该款包含在石稳妮的请求范围内,应予以扣除,故由安诚保险公司将垫付款20000元直接支付给王少辉,支付给石稳妮4021.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石稳妮59973.16元;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石稳妮4021.13元;支付给王少辉垫付款20000元;三、驳回石稳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6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300元,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400元,石稳妮负担466元。安盛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赔偿石稳妮护理费33840.16元证据不足。根据石稳妮病历和一审审理情况,石稳妮伤情较轻,并未构成伤残,且并未对治疗期间、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进行鉴定,护理人数应当按照一人进行计算。对护理人员未提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无法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水平,故应当按照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过高,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石稳妮答辩称,安盛保险公司称石稳妮护理时间过长是出于利己立场,毫无道理,事故造成石稳妮全身软组织多处受伤,头部严重挫伤做了大手术,脑震荡,落下精神抑郁后遗症,卧床不起,生活自理能力长期丧失,石稳妮的伤情需要继续治疗,但由于经济困难在仍卧床不起时出的院,主治医生阻拦不了,医嘱出院后继续卧床休息二个月。石稳妮的伤情虽然没有鉴定出伤残等级,但不能轻易说伤轻,更不能说没有留下残疾。护理人数和时间是医院根据病情确定的,有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二个护理人员的工资情况,石稳妮提供了《工资表》、《日工资额收入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停发工资证明,能够证明护理人员靳广辉的工作单位和工资情况,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上述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少辉答辩称,王少辉垫付的20000元应返还给王少辉。安诚保险公司答辩称,王少辉在安诚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险是固定免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需要加扣20%固定免赔。但安诚保险公司没有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认定的证据、事实相一致。另查明,二审期间石稳妮提供了护理人员靳广辉与郑州协信商贸有限公司确定的《劳务合同书》一份。本院认为,王少辉驾驶豫P853**号轻型普通货车刮擦石稳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石稳妮全身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少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石稳妮无责任。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对该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王少辉应对石稳妮的损失83994.29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王少辉驾驶的豫P853**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安盛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22000元,在安诚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300000元,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安盛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石稳妮各项损失59973.16元,安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石稳妮24021.13元并无不当。关于石稳妮护理费问题。2015年9月19日《郏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载明:1、对症支持营养神经改善循环建议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2、住院期间第一个月需护理人员2名,住院期间后三个月零五天需护理人员1名,出院后继续卧床休息两个月,需护理一人。石稳妮提供有护理人员靳广辉的误工证明、工资表、劳动合同、停发工资证明等,能够载明护理人员的工资情况。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石稳妮的护理费并无不当,安盛保险公司上诉称护理时间过长,护理费过高,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4.44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跃进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绿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