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靖江市东达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市东达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2335号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东达铝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6587.6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38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2360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大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