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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兴淇与被执行人苏双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兴淇,苏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兰兴淇,男,1965年10月12月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双文,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兰兴淇与被执行人苏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兴淇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双文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兰兴淇借款40000元及利息元未履行。经查证,本院(2015)德执字第299号案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双文在德化县浔中镇群盛?翰林府邸5幢6层6015幢601室的房产,现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