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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沈霞莉申请执行蒲成良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霞莉,蒲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沈霞莉。被执行人:蒲成良。沈霞莉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威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蒲成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兰 勇执行员 周 权执行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佳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