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冯士明、冯慧与尹延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士明,冯慧,尹延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463号原告:冯士明,男,汉族。原告:冯慧,女,汉族。系原告冯士明之女。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秀忠。被告:尹延安,男,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负责人: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士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士明、冯慧与被告尹延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士明、冯慧于2016年3月18日以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士明、冯慧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士明、冯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士明、冯慧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灵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