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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敏与王斌、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王斌,张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22号原告李敏,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斌,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伟,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王斌、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斌、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斌、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系缓交),减半收取为6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苗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