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道军与牛红兵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道军,牛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财保9号申请人陈道军,男,46岁。被申请人牛红兵,男,48岁。申请人陈道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牛红兵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牛红兵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成权审判员 张清湘审判员 徐继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