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纪李兵与吴志坚、张爱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李兵,吴志坚,张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纪李兵。被执行人吴志坚。被执行人张爱琴。纪李兵与吴志坚、张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皋新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吴志坚偿还原告纪李兵借款人民币188000元,被告张爱琴对被告吴志坚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保全费15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8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824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纪李兵与被执行人吴志坚于2016年3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吴志坚自2016年4月份到2016年8月份每月给付15000元,自2016年9月到2017年1月份每月给付25000元,于每月10日前给付;二、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吴志坚直接汇入申请人纪李兵账户(开户行:建行如皋中山西路支行,账户:62×××22);三、被执行人吴志坚如有一期未按照上述还款计划履行的话,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纪李兵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皋新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雪飞审判员 吴宣泽审判员 豆 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