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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顺荣与龙岩市永定区堂堡乡蛟塘村民委员会、吴沛荣、吴欣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顺荣,龙岩市永定区堂堡乡蛟塘村民委员会,吴沛荣,吴欣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顺荣,男,1940年5月29日生,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曹昌辉,福建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忠群,男,1968年7月10日生,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永定区堂堡乡蛟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吴永忠,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沛荣,男,1949年3月21日生,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欣荣,男,1957年10月l1日生,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吴沛荣、吴欣荣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添照、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顺荣与被上诉人蛟塘村委会、吴沛荣、吴欣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顺荣的委托代理人曹昌辉、吴忠群,被上诉人蛟塘村会法定代表人吴永忠,被上诉人吴沛荣、吴欣荣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添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吴顺荣诉讼请求确认的是被上诉人蛟塘村委会与吴炎和签订的《林地使用权、林水所有权转让合同》无效,其主要理由是该合同转让的林权含有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的范围,并在一审中即向法院提供自留山证和责任管护合同,且申请进行现场实地勘查确认。对此,一审法院直接引用吴沛荣、吴欣荣起诉吴忠群要求排除妨碍一案中,对山场进行现场勘查认定堂堡乡蛟塘村小心戈山场与长岗岐山场为不同的山场,而对于该勘查,本案的上诉人吴顺荣作为权利人并未参与也不认可,故一审法院在无充分证据又无上诉人参与现场实地勘查确认的情况下,认定转让合同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基本事实未查清,因此,一审法院应对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退还上诉人吴顺荣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审 判 长  丁 斌代理审判员  卢维善代理审判员  廖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毅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