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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峰与冷向阳、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冷向阳,孙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996号原告王峰,男,生于1969年1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冷向阳,男,生于1971年1月12日,住中牟县。被告孙莉,女,生于1972年5月31日,住址同上。原告王峰与被告冷向阳、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峰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莉名下的位于中牟县城青年路46号中牟宾馆临街商住楼瞰都铂宫106铺房屋(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孙莉,房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及位于中牟县新城区雁鸣湖街西.万胜路南.学苑路北2114号铺房屋(合同号:ZM1300121****)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刘伟红名下的位于大潘庄三组潘红军开发楼5层东户一套房屋(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刘伟红,房权证���:牟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刘伟红名下的位于大潘庄三组潘红军开发楼5层东户一套房屋(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刘伟红,房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将被告孙莉名下的位于中牟县城青年路46号中牟宾馆临街商住楼瞰都铂宫106铺房屋(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孙莉,房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及位于中牟县新城区雁鸣湖街西.万胜路南.学苑路北2114号铺房屋(合同号:ZM1300121****)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