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峰与冷向阳、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冷向阳,孙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996号原告王峰,男,生于1969年1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冷向阳,男,生于1971年1月12日,住中牟县。被告孙莉,女,生于1972年5月31日,住址同上。原告王峰与被告冷向阳、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峰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莉名下的位于中牟县城青年路46号中牟宾馆临街商住楼瞰都铂宫106铺房屋(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孙莉,房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及位于中牟县新城区雁鸣湖街西.万胜路南.学苑路北2114号铺房屋(合同号:ZM1300121****)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刘伟红名下的位于大潘庄三组潘红军开发楼5层东户一套房屋(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刘伟红,房权证���:牟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刘伟红名下的位于大潘庄三组潘红军开发楼5层东户一套房屋(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刘伟红,房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将被告孙莉名下的位于中牟县城青年路46号中牟宾馆临街商住楼瞰都铂宫106铺房屋(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孙莉,房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号)及位于中牟县新城区雁鸣湖街西.万胜路南.学苑路北2114号铺房屋(合同号:ZM1300121****)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