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岳书灿、李法长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书灿,李法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岳书灿,男。被执行人李法长,男。岳书灿诉李法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法长返还岳书灿的金羚牌豫A×××××农用运输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