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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胡成明与励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成明,励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99号���请执行人:胡成明。被执行人:励智军。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299号胡成明与励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6500元及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750元、执行费47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2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