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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鹏与被执行人陈祖禄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鹏,陈祖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27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鹏,男,1979年5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祖禄,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文鹏与被执行人陈祖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鹏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元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