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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任锋与宁新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锋,宁新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任锋。被执行人宁新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锋与被执行人宁新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限内无法执结,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3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连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