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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与谢飞、刘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谢飞,刘婷,采红伟,方玉兰,李国泰,贾渴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13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中央城步行街22号。法定代表人胡文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宏伟,该支行职工。被告谢飞。被告刘婷。(与谢飞系夫妻)被告采红伟。被告方玉兰,女,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5********,住址同上。(与采红伟系夫妻)被告李国泰。被告贾渴望。(与李国泰系夫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诉被告谢飞、刘婷、采红伟、方玉兰、李国泰、贾渴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庆、郑宏伟,被告李国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飞、刘婷、采红伟、方玉兰、贾渴望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谢飞、刘婷于2015年1月29日与原告订立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从原告处贷款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30日,贷款年利率为14.58%,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30%,被告采红伟、方玉兰、李国泰、贾渴望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并订立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息、罚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但贷款到期后,被告谢飞、刘婷仅归还部分本息,截止2016年2月25日,尚欠本金22437.89元,利息1552.53元,本息合计23990.42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飞、刘婷归还借款本息23990.42元,2016年2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被告采红伟、方玉兰、李国泰、贾渴望负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举证如下:1、借款借据一份;2、个人贷款放款单一份;3、还款计划表一份;4、小额贷款承诺书一份;5、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6、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7、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采红伟、方玉兰、贾渴望未提答辩。被告李国泰辩称,三户联保是事实,但是借款应该由借款人归还。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中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所举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以及联保协议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谢飞、刘婷尚欠原告贷款本息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归还。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采红伟、方玉兰、李国泰、贾渴望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谢飞、刘婷借原告贷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谢飞、刘婷、采红伟、方玉兰、贾渴望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飞、刘婷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支行贷款本息合计23990.42元,2016年2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被告采红伟、方玉兰、李国泰、贾渴望负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谢飞、刘婷、采红伟、方玉兰、李国泰、贾渴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孙志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海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