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9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红根与江宏海、朱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根,江宏海,朱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910-1号原告徐红根。被告江宏海。被告朱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根诉被告江宏海、朱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根撤回对被告江宏海、朱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635元,由原告徐红根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吴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坤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雪风 来自: